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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这是我省******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省市场监管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为何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有哪些特点?


  2016年,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黑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作出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从以下三方面因素考虑,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落实相关制度,原《办法》发布后国家及我省先后出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细则,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原《办法》中第三方机构评审等规定应取消。


  二是优化评选工作,对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参考外省办法规定,原《办法》中缺少公示异议处理、严禁收费等多项规定,需要完善。


  三是调整机构名称,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了市场监管局,2019年我省成立了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原《办法》中质监局和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等名称需要调整。


  2.新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按评选表彰流程,新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原《办法》的八个章节调整为六个。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规定了奖项性质、评选原则等事项;二是评选组织,规定了评选实施主体、评审专家条件及组建专家库程序;三是申报与受理,规定了申报条件及申报、受理的程序;四是评选与表彰,规定了评审依据、流程以及确定获奖名单、表彰的程序;五是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获奖组织的要求,规定了获奖组织管理及评选纪律等事项;六是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


  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示范引领。新增奖项宗旨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激励引导质量提升。增加鼓励申报条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等申报。增加获奖组织为其他企业学习提供便利、市场监管局等组织推广经验的规定。


  二是规范评选工作。新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四项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保密规定。拓宽申报渠道,增加社会团体等接收申报。细化申报、受理程序,在评审程序中增加陈述答辩,新增评选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删除第三方机构评审规定。将原《办法》1次公示拟获奖名单15天的规定,调整为申报组织内部公示、推荐公示、受理公示和拟获奖公示,每次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增加公示异议处理和严禁收费规定。新增参与评选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协助申报组织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规定。


  三是优化奖项管理。取消资金奖励,调整为仅颁发奖牌证书,新增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等奖项应用规定。增加因违规问题不再受理申报的情形、年限规定,以及获奖组织违法违规处理措施。新增申报推荐单位监督获奖组织并报告其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将原《办法》中每年抽查获奖组织的规定,调整为获奖组织质量管理模式等有重大变化的应书面告知。


  3.什么是省政府质量奖?


  (一)奖项定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


  (二)奖项宗旨。省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进质量强省建设。


  (三)参评对象。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统称组织)均可以参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评。


  (四)评选组织。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评选公示公告发布、对外宣传、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组织等日常工作。


  (五)评选原则。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评审、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评选标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七)周期名额。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每届颁发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5个。若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奖项。


  (八)表彰奖励。对荣获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省政府颁发省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


  4.申报省政府质量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三是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五是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六是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的发展理念,崇尚******质量文化;七是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八是承诺在获奖后执行本办法关于获奖组织的相关规定。


  5.如何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一)准备申报材料。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二)内部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前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送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开展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时,会制发通知文件并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等官网上发布。申报组织根据通知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下统称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6.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履行征求意见、公示、异议调查等程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拟受理名单并进行公示和异议调查,将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纳入受理名单;对未被纳入受理名单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对受理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


  (四)确定获奖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获奖组织公示名单。将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组织列入拟获奖推荐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


  7.为保障评奖公平公正,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一是申报组织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否则,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奖,否则取消奖励,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协助申报组织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奖;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对获奖组织遵守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哪些义务?


  (一)经验推广义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二)变化告知义务。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过程中出具审核意见的单位。


  (三)奖项使用义务。获奖组织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这是我省******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省市场监管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为何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有哪些特点?


  2016年,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黑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作出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从以下三方面因素考虑,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落实相关制度,原《办法》发布后国家及我省先后出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细则,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原《办法》中第三方机构评审等规定应取消。


  二是优化评选工作,对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参考外省办法规定,原《办法》中缺少公示异议处理、严禁收费等多项规定,需要完善。


  三是调整机构名称,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了市场监管局,2019年我省成立了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原《办法》中质监局和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等名称需要调整。


  2.新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按评选表彰流程,新的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原《办法》的八个章节调整为六个。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规定了奖项性质、评选原则等事项;二是评选组织,规定了评选实施主体、评审专家条件及组建专家库程序;三是申报与受理,规定了申报条件及申报、受理的程序;四是评选与表彰,规定了评审依据、流程以及确定获奖名单、表彰的程序;五是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获奖组织的要求,规定了获奖组织管理及评选纪律等事项;六是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


  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示范引领。新增奖项宗旨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激励引导质量提升。增加鼓励申报条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等申报。增加获奖组织为其他企业学习提供便利、市场监管局等组织推广经验的规定。


  二是规范评选工作。新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四项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保密规定。拓宽申报渠道,增加社会团体等接收申报。细化申报、受理程序,在评审程序中增加陈述答辩,新增评选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删除第三方机构评审规定。将原《办法》1次公示拟获奖名单15天的规定,调整为申报组织内部公示、推荐公示、受理公示和拟获奖公示,每次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增加公示异议处理和严禁收费规定。新增参与评选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协助申报组织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规定。


  三是优化奖项管理。取消资金奖励,调整为仅颁发奖牌证书,新增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等奖项应用规定。增加因违规问题不再受理申报的情形、年限规定,以及获奖组织违法违规处理措施。新增申报推荐单位监督获奖组织并报告其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将原《办法》中每年抽查获奖组织的规定,调整为获奖组织质量管理模式等有重大变化的应书面告知。


  3.什么是省政府质量奖?


  (一)奖项定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


  (二)奖项宗旨。省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进质量强省建设。


  (三)参评对象。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统称组织)均可以参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评。


  (四)评选组织。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评选公示公告发布、对外宣传、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组织等日常工作。


  (五)评选原则。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评审、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评选标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七)周期名额。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每届颁发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5个。若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奖项。


  (八)表彰奖励。对荣获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省政府颁发省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


  4.申报省政府质量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三是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五是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六是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的发展理念,崇尚******质量文化;七是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八是承诺在获奖后执行本办法关于获奖组织的相关规定。


  5.如何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一)准备申报材料。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二)内部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前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送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开展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时,会制发通知文件并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等官网上发布。申报组织根据通知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下统称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6.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履行征求意见、公示、异议调查等程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拟受理名单并进行公示和异议调查,将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纳入受理名单;对未被纳入受理名单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对受理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


  (四)确定获奖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获奖组织公示名单。将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组织列入拟获奖推荐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


  7.为保障评奖公平公正,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一是申报组织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否则,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奖,否则取消奖励,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协助申报组织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对获奖组织遵守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哪些义务?


  (一)经验推广义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二)变化告知义务。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过程中出具审核意见的单位。


  (三)奖项使用义务。获奖组织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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