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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是如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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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至100人的,如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项临时机构工作,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当由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做出具体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不足10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1名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1名支部干事。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干部党员要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小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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